2013-07-02 數位網路報

部落互助托育行動聯盟聲明稿102.7.1



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、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,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;其地區範圍、辦理方式、人員資格、登記、環境、設施設備、衛生保健、督導、檢查、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。」教育部及相關單位應該協助並支持社區互助式照顧服務的提供。

   然而,經過實際參與社區互助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修訂,以及在地托育班申請設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過程中,遭遇到比一般幼兒園更嚴苛複雜的行政程序,阻擾托育班的設立登記,也反應了教育部以及相關單位單一機構化的照顧思維,沒有看見多樣而互助共享的社區互助照顧特質,立法過程反而扼殺社區互助的精神:


一、設立條件排除偏鄉、離島:教育部以學區為單位,學區中未設有公私立幼兒園,才能提供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,但偏鄉、離島區域,學區範圍廣大,以村、里為單位,才能反應居民及家長托育的真實需要,以學區為單位,將使偏鄉實質上無法進入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。
二、登記過程要求教保服務中心獨立統一編號以及收發文,分化社區組織,違背社區互助精神:行政分離的結果,原托育班設立登記後反而因規定脫離社區組織,增加社區互助工作的阻礙,違背社區互助精神。
三、照顧人數上限不符實際需求:30人為上限的規定,無法反應實際需求以及家長的選擇。
四、「活動空間區隔且不得共用」切割社區共享的精神:以都市機構想像要求活動空間區隔不得共用限縮幼兒活動範圍,阻礙幼兒在多樣的社區空間中自然地學習與發展,並讓原本社區老人、兒童、幼兒可以一起活動,共有共享共同照顧的氣氛消失。
五、登記年限干擾穩定照顧的提供:5年一次重新申請設立登記,將使社區一再重複繁瑣複雜困難的程序,無法安心穩定提供照顧服務。

   鑑於現今社會薪資普遍低落,生活條件逐漸降低的情況下,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以互助分享,共同參與的方式提供互助照顧,分擔了家庭內的照顧負擔,具有在地性、近便性、以及共同學習的特色,社區互助式照顧是一個更多元,更貼近生活的照顧模式。

   社區/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並不是在不利區域條件下,對私立幼兒園的放寬條款,而是不同於一般托育機構的另一種模式。這種模式是基於多元文化、族群、區域的特殊性,透過社區/部落的居民、家長們集體共同參與和討論,運用在地人力、知識、環境與資源,自主決定管理社區/部落的照顧及學習方式。社區/落互助教保服務不是在不得已的狀況下品質較差的選項,相反地,社區/部落環境中的多樣與豐饒,可以孕育出另一種有品質的照顧與教育。如屏東縣副縣長鍾佳濱所言:「社區互助照顧並不是一個退而求其次的替代方案,它才是真正符合人養育我們下一代的方案,是在資源最貧乏的地方,透過很多共同參與者,用他們的智慧、結合他們的文化,幫台灣下一代的孩子找出一個新的希望。」
   因此,針對社區互助照顧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的修訂,我們提出以下訴求:

1.重新檢討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各項條文
2.以社區自治與互助精神為基礎訂定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
3.教育部應尊重原住民族及偏鄉、離島居民和家長的需求與意願,積極協助設立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
4.保障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穩定持續提供服務,取消設立登記年限